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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8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平舆县******村委,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2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于2018年3月27日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翻墙进入老王岗乡水厂院内彭某某的住处,将彭某某房间床头柜抽屉内的2万多元现金和一个深色包盗走后交给自己的丈夫孙某甲。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到老王岗乡街王某某的农机门店内,盗窃OPPOR11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被盗手机照片1张、返还物品清单各一份、(2018)豫1723刑初389号对孙某甲掩饰隐瞒犯罪的判决;

2.证人孙某甲、桑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第29号平价认字【2018】第041号;

6.现场勘查笔录,彭某某被盗案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被盗现场照片20张;

7.盗窃视频及讯问视频合计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盗窃的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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