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6〕7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66********,汉族,文盲,山东省鄄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菏泽市鄄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3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到东营市**有限公司广饶县**冷库门前盗窃宗申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林
2016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菏泽市鄄城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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