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 2020年11月20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 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汉源县九襄镇交通西路“赛格龙腾手机维修店”维修手机。期间,店员张某某将自己的一部黑色vivo X20Plus手机交给吴某某进行体验,后吴某某趁张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经汉源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格为1875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该vivo X20Plus黑色手机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毓明
检察官助理:伍明英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汉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9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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