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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镇**村**屯被害人丛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从窗户进入,盗窃人民币400元整及面膜一盒。经鉴定,面膜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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