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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4000元价格典买了本村村民屠某某位于该村四组小地名“白腊堰”处的杨树。2019年9月上旬,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方某甲、方某乙到此处砍伐杨树28株,随后吴某某将砍伐的杨树销售获款46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8000元价格典买了本村村民蒋某某位于该村小地名“吴家山”处的杨树。2019年10月上旬,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方某乙到此处砍伐杨树73株,随后吴某某将砍伐的杨树销售获款10400元。经南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工程师实地查验后鉴定:吴某某采伐屠某某“白腊堰”处杨树28株,立木蓄积8.1459立方米;采伐蒋某某“吴家山”处杨树73株,立木蓄积18.6625立方米。合计采伐立木蓄积26.8084立方米。

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到南漳县森林公安局神龙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林权证复印件、九集林业工作站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屠某某、蒋某某、方某乙、方某甲、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中,电话159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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