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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9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壕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原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文化玩具创意(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路**号**三栋)包装部普通员工。

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从同事徐某某(分案处理)处获知,可将永正公司生产的成品玩具偷走后放在闲鱼APP上售卖获利,吴某甲遂从该月开始,利用永正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于每次下班时夹带1-2个玩具产品出厂,得手后将所盗赃物玩具置于闲鱼APP上售卖以获利直至案发。2019年6月24日,公安机关接报后根据相关线索前往吴某甲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巷**号**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涉案赃物玩具产品共计22个。经调取吴某甲闲鱼APP注册账号进行核实,吴某甲自2018年12月起利用上述手段在闲鱼网上销售**文化玩具创意(深圳)有限公司的玩具产品共计四百余个,获利共计人民币26945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玩具;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闲鱼销售记录截图及统计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绝大多数赃物未缴获;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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