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郁某某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郁某某**镇**村委**村**号,现租住在郁某某**镇**大道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至20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的郁某某**镇**大道**房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蔡△思、陈△兵吸食毒品“冰毒”。同年8月21日0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处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吴某某和吸毒人员蔡△思、陈△兵三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和吸毒工具葡萄糖补水液塑料瓶子内的残留物(液体)、吸毒工具康师傅绿茶塑料瓶内的残留物(液体)。经对吴某某、蔡△思、陈△兵三人的尿液分别进行毒品检测,三人的尿液毒品检测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和葡萄糖补水液塑料瓶子内的残留物(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康师傅绿茶塑料瓶内的残留物(液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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