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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养殖户。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吴某某以谋利为目的,向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索要、收买信用卡及相关信息(包括:信用卡、U盾、绑定的电话卡、与信用卡关联的交易密码)4套(其中,王某某1套、李某某2套、赵某某1套)。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这些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非法提供给曾伟,供菲律宾博彩公司资金流转,致使涉案信用卡产生了大量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交易流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身份户籍信息、被告人吴某某的微信截屏照片、顺丰速递单号及发货记录、信用卡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流水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案信用卡数量达4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2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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