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沅江市人,住南县**镇***渔场。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沅江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李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申报个人财产有一台皮卡车、60亩鱼塘、300亩莲藕。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私自将法院冻结的鱼塘和藕塘处理得款八十余万元;但被告人吴某某仅偿还部分债务,鱼塘和藕塘获利的钱用作他处,未按照民事裁定书去履行,且被告人吴某某在被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后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翟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法院的相关规定,私自处理被冻结财产,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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