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昌鹏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昊客超市,其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超市的货架上拿了两包肥皂、两双鞋垫和一盒男性内裤放进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里,接着,其从超市的猪肉档处拿了一袋腩肉和一袋西排放进其黑色背包里,随后,其盗窃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超市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三人在抓捕时被吴某某用牙齿咬伤。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0月28日,吴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包肥皂、两双鞋垫、一盒男性内裤、一袋腩肉和一袋西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活)字〔2019〕10026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容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卷内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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