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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8********,汉族,初中,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其朋友张某某(在逃)为谋取私利,在明知出售银行卡、U盾、手机卡、提供支付宝为违法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三张实名制银行卡(邮政、建设、工商)出售给其上线“五六”(经查证真实身份:陆某某,另案处理),获利10900元,并将手机支付宝交给其上线“五六”用于违法资金转移,金额高达1741370.96元。

一、吴某某兴业银行(622908193030******),总流水1122839元;涉及受害人金额352124元。

1、2020年9月6日,河南省渑池县**镇居民刘某甲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50000元,被骗资金中12000元流入吴某某账户。

2、2020年9月6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居民刘某乙被人以刷单返利诈骗39000元,被骗资金中11530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3、2020年9月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居民闫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68000元,被骗资金中14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4、2020年9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居民吴某甲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38000元,被骗资金中28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5、2020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居民官某某被人以刷单返利诈骗67399元,被骗资金中118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6、2020年9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居民王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0000元,被骗资金中5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7、2020年9月7日,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居民叶某某被人以刷单返利诈骗105784元,被骗资金中37432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8、2020年9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居民郭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25000元,被骗资金中5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9、2020年9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居民钟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30000元,被骗资金全部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0、2020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居民於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5000元,被骗资金全部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1、2020年9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居民任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4000元,被骗资金中6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2、2020年9月7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黄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35000元,被骗资金中20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3、2020年9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居民陈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34300元,被骗资金中39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4、2020年9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居民杨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6000元,被骗资金中3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5、2020年9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居民肖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78000元,被骗资金全部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6、2020年9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居民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9000元,被骗资金全部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7、2020年9月6日,重庆市龙头寺居民夏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0000元,被骗资金全部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8、2020年9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居民于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0000元,被骗资金全部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19、2020年9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居民詹某某被人以刷单返利诈骗14044元,资金全部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20、2020年9月7日,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居民叶某甲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36000元,被骗资金中15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二、吴某某邮政储蓄银行,总流水618531.96元;涉及受害人金额203000元。

1、2020年9月7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居民赵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249810元,被骗资金中50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2、2020年9月7日,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居民豆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23000元,被骗资金中39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3、2020年9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居民安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101400元,被骗资金中58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4、2020年9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居民李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61860元,被骗资金中15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5、2020年9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居民叶某乙被人以刷单返利诈骗105784元,被骗资金中3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6、2020年9月7日,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居民武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58000元,被骗资金中26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7、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居民桂某某被人以虚假贷款诈骗60000元,被骗资金中12000元流入吴某某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的案件材料等;2. 被害人刘某甲等27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09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巨峰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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