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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l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房与被害人向某(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对被害人向某不满,嫖娼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附近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返回上述地址,持刀恐吓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向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地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钟某胜、杨某娣的证言;

4.被害人向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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