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街居委会**组。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吸食冰毒、麻古,于2019年11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及梁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吴某某、梁某某、张某某不系同案犯,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吴某某、梁某某、张某某予以拆案。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13栋自己家里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13栋自己家里容留张某某、梁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13栋自己家里容留张某某、梁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13栋自己家里容留张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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