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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梁某某、刘某某(三人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房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卢某某在其家中独自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卢某某在其家中与其同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梁某某、刘某某三人在其家中与其同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现场检测报告;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炼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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