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6********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后勤主管,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号楼**,住该地址。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公寓**号楼**楼**室的公司宿舍内容留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到案经过、尿检鉴定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证明、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英萍

检察官助理:于天冶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