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浚县**村。因犯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5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1月2日17时40分前后,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浚县城区黄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家和盛世小区路段时,与沿道路自北向南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豫F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马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经过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6mg/100ml。
事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5.事故照片等物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拥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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