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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现住户籍地。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8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新区河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馆东1000米路段掉头时,与被害人左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吴某某负全部责任,左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8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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