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村**组**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队**号,无业。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燕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燕鸽湖医院门前路段时,遇行人曹某某由西向东横过燕庆街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6mg/100ml。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测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6.辨认笔录;

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璞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0861****

2.本案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