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第5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路**院**号。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在红旗厂一烧烤摊吃饭,期间饮酒。22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陕A****5长安悦翔牌小轿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一路十字时,适逢民警例行盘查。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遂将其控制带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9月28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6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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