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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71********,汉族,高中毕业,打工,群众,住湖北省大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鄂K*****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惠某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前方由西向北转弯李某某驾驶的豫B*****号醒狮牌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9.31mg/100ml。

2020年4月22日,吴某某赔偿李某某22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书、收条、司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4.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5.郑州市交警五大队出具和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损失估价鉴定;6.郑州市交警五大队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霞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湖北省大悟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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