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居委第**组**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37800********。领取信用卡后,吴某某通过刷卡透支的方式消费,刷卡消费后的大额消费转为分期还款(二十四期)的方式还款。2012年11月17日开始,吴某某的信用卡出现透支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行”按规定进行催收,其中2015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9日“农行”先后以19次电话、3次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并于2015年3月25日上门到吴某某租住的梅江区**路的住家催收。2016年1月21日吴某某向“农行”写下还款承诺书,并于2016年3月14日还款1万元人民币后就没有再偿还欠款。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共恶意透支本金170120.83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白金贷记卡申请表、交易流水、银行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170120.83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梅玉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1368274****)现监视居住在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居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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