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坡里迪,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0********,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家住福贡县**乡**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被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坡里迪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0时至1时之间,被告人坡里迪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卖淫嫖娼性交易后,二人在大理市下关镇关平路紫云市场公厕内发生性关系时,刘某某以坡里迪喝了酒时间长为由,不愿继续与坡里迪发生性关系。坡里迪殴打了刘某某,并强行抢走刘某某的一部价值600元的华为畅想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坡里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坡里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内又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坡里迪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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