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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黄色无牌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架:DK1****)沿惠州市惠城区**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并碾压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温某某,造成温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主动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温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8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场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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