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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盐津县**人大代表,盐津县**乡**村中心支部片支书、**社社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号白色越野汽车从盐津县**乡**村往盐津县城方向,同日9时许,该车行至盐津县**乡K1735+100M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孟某某发生碰撞,致孟某某机械性胸部损伤致挤压综合征当场死亡。经盐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唐琴文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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