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4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电动三轮车沿南阳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西**米处,撞住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的认罪态度、调解情况,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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