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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8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5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6日,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维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2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日晚上,邹某某(已行政处罚)微信转帐225元给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吴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向甘某某(在逃)微信支付200元购买毒品“冰毒”1小包,然后送至本市**街道**小区门口交给邹某某。

2、2019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帐1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向陈因法购得毒品“冰毒”1小包,然后送至本市**镇黄某某家中交给被告人吴某某。

2019年8月15日、9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照片、通话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②证人邹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9年10月25日

附:1.2被告人现羁押于浏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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