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吴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万能娱乐”系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广并招募代理,由代理吸引不特定网络参赌人员安装、使用软件,组织网络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平台根据网络参赌人员盈利的5%进行抽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各级代理。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通过招揽参赌人员进入平台赌博从中获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被“可欣”(另案处理)发展为四级代理后,共计发展下级代理60人,招揽居住于绍兴市越城区的张某某等751名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万能娱乐”软件,平台从上述赌博人员中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769448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34157元。
2、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陆某某被被告人吴某某及“可欣”发展为四级代理后,共计发展下级代理3人,招揽39名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万能娱乐”软件,平台从上述赌博人员中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9207元,被告人陆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301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已退赃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后台数据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莫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权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属从犯,应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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