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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胡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群众,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群众,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周某某(已判刑)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六合彩”赌博的方式在泰顺县**镇**路**号家中多次接受罗某甲、罗某乙等的“六合彩”押注,后周某某将收受的六合彩押注金额上报给梅某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等人,同时胡某某还接受吴某某、梅某某收受的六合彩押注。经查明,其中吴某某接受周某某收受的六合彩投注153310元,胡某某接受吴某某、周某某、梅某某等人收受的六合彩投注共计325617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司前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带回调查;到案后,胡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5月14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明细、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梅某某、纪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六合彩”押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策

书记员:张引弘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胡某某联系方式:1370678****,吴某某联系方式:1375880****;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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