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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5********,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村**号。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09年5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4********,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巷**弄**号。因本案行为于2020年7月1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屏南县**镇**大酒店**房间内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工资,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期间胡某某持花瓶欲砸向吴某某,后花瓶落地破碎,吴某某随即拾起地上破碎的花瓶追至电梯口处殴打胡某某,致胡某某头部流血受伤,随后二人被在场人员劝开。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胡某某在房间走廊处再次发生口角,胡某某又持烟灰缸殴打吴某某,在旁的被告人肖某某见状持烧水壶殴打胡某某,吴某某亦抢下胡某某的烟灰缸后持烟灰缸殴打胡某某,二被告人致胡某某头面部、鼻子等处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5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检察官助理:吴林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住屏南县**镇**路**巷**弄**号,联系电话:1589211****。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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