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东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因赌博输钱,遂产生在赌博过程中,使用魔术扑克和透视眼镜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后两被告人购买了透视眼镜和魔术扑克,并在赌博过程中使用上述工具骗取其他参赌人员钱财。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5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7日,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陈某某、顾某某、施某某共计2300元;

2.2020年1月29日,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朱某某、陈某某、顾某某2400元;

3.2020年2月15日,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朱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共计5900元;

4.2020年3月8日,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朱某某、施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共计19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分别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