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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汤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吴允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允岁、汤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同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向被告人吴允岁提议合股做庄赌“花仔”(又名“七名”)。随后,被告人吴允岁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一废弃民房内搭建赌桌准备赌博用具。被告人汤某某到场后,两人约定各出人民币1000元合股做庄,由吴允岁负责收钱、赔钱,汤某某负责出签。之后,陆续有二、三十人到场参赌。同日14时许,宁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出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吴允岁、汤某某和赌博人员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23人,并当场查扣赌资计人民币59527元及赌具“花仔签”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吴允岁、汤某某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23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允岁、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允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允岁、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计人民币595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素珍

检察官助理:林毅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允岁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86034****;

2.案卷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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