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园**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为获非法利益,以其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桂平市林某某陶瓷经营部营业执照,并于12月5日利用桂平市林某某陶瓷经营部营业执照到桂平市工商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账号:21167095091******)。办理好后,被告人林某某以3400元的价格将桂平市林某某陶瓷经营部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等卖给被告人吴某某,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桂平市林某某陶瓷经营部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以5100元的价格等转卖给刘某某用于赌博网站收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圆慧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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