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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12年1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3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胡某甲纠集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四人均已判决)分片管理摆放在东乡县新二中附近、东景小区、农民街附近、世纪商城小区等处店铺的“水果型”赌博机(俗称老虎机)。2014年5月、7月,胡某甲、艾某某(已判决)先后找到吴某某、宗某某帮其看场子(意指赌博机摆放点如有人捣乱、闹事,就出面帮其摆平),开始二个月支付吴某某每月工资人民币0.3万元,2014年7月开始支付吴某某、宗某某每人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吴某某又让周某某去处理具体的事,每月支付周某某工资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4.6万元,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在胡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中帮忙看场子、摆平闹事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期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期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定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内含证人名单)共柒册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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