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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维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吴奇,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081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街道**小区****单元**室,住昌吉市****路**号新疆**公司实验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奇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11日,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奇在担任新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个人决定将本公司资金1798.5975万元人民币以预付款的形式转至其实际控制的**经贸有限公司,用于偿还**经贸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债务。

被告人吴奇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由新疆**公司委托马某某报案至昌吉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22日将被告人吴奇上网追逃,同日侦查员在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将被告人吴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资金1798.5975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峰

2019年6月10

附:

    1.被告人吴奇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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