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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小学文化,职业务工,住电白县**镇**村**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9月24日两次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8月9日、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9月10日、11月22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0日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乙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购买被害人游戏账号为由,诱骗被害人在虚假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游戏账号交易,随后吴某乙采取冒充网站“客服”、在被害人提某某时谎称需要先充值才能提现的手段,诱骗被害人通过扫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往其控制的微信账户(账号Q84984****,wu1992****)内转账,被害人多次转账后再也联系不上“客服”,网站也无法打开。被害人莫某某、范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被吴某乙以相同手段共计骗走80964.9元,随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微信套现、安排吴某甲(另案处理)及吴某丙(另案处理)以取款的方式将以上涉案资金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微信转账流水、聊天截图等书证;被害人莫某某、范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文见

代理检察员:阳可夫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吴某乙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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