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季伟伦、居多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由张某某通过微信接受全国各地买家的订单信息,后将订单信息发送给吴某某、吴某某,二人按照订单信息从他人处购买假烟并通过快递发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401315元。二被告人分别获利约2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7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吴某某、吴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吴某某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涉案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及案发经过、快递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吴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滨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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