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昆山市**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射洪县**镇**沟**组**号)。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吴某携带刀具尾随被害人黄某某进入位于昆山市**路**小区**栋**室的黄某某家中,黄某某发现后进行反抗,后吴某用手勒住黄某某颈部,并持刀相威胁,劫得人民币1200元、港币1600余元、台币1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黄某某的左手被吴某用刀划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颈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左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右上臂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5.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NA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高建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零星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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