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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德容,绰号“吴小丽”、“吴四妹”,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4********,汉族,初中,四川隆某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隆某市**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某市公安局刑拘,同年6月5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斌,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吴小丽”、“吴四姐”为名,先后谎称自己找人能够办理公租房、自己是隆某德馨驾校股东,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等人办理购买和租住公租房,帮助被害人梁某某、邓某某、游某某夫妇、余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驾驶证、教练证、优惠驾校培训费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4900元均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前,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赔部分被害人合计500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租乘被害人张某某的汽车而互相认识。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隆某廉租住房管理所职工吴某某,能帮助其低价购得公租房为由,骗取张某某1万元。

2、2014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张某某认识李某某夫妇,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能帮忙低价购买公租房骗取李某某夫妇40000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能办理租住公租房为由,骗取卢某某夫妇2000元。

4、2015年2月27日至8月,被告人吴某某向张某某虚构自己为隆某德馨驾校股东,可以优惠读驾校,骗取张某某介绍的被害人余某某4000元,骗取刘某某1300元,骗取游某某夫妻2600元,骗取梁某某2000元,邓某某3000元。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友,由亲友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8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4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资金,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舒宁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9册,光盘39张;

3.起诉书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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