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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建华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吴建华(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乡**村**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4时许, 被告人吴建华在本市常平镇百花时代广场一楼KFC附近路段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吴建华见被害人蒋某某步行至该路段时,便尾随蒋某某至百花时代广场一楼KFC门口,趁其不备,伸手盗走蒋某某放在外套右边口袋内一部畅享9PLUS型手机(价值约8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吴建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华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建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建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建华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吴建华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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