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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3204号

被告人吴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9********,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自2015年8月通过网络相亲平台结识被害人边某某后,于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5日间,先后编造其被车撞骨折需要护理费、打官司需要诉讼费、其父亲被打需要护理费、银行转账需要加急费等事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边某某人民币共计586,912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吴某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边某某陈述、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辨认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辨认记录、承诺书,证实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边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相识后,虚构事由,以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81笔共计人民币525,076元,通过微信转账10笔共计人民币61,836元。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到案过程及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86,912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华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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