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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9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601198********,汉族,文盲,群众,无业,安徽省巢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村,住合肥市巢湖市******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7年1月11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5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巢湖市百大喷泉广场与巢湖少年宫之间的湖心亭内,趁被害人海某某熟睡之机,盗窃海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3元。

2.2019年8月21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巢湖市巢湖路交警岗亭与洗耳池公厕中间人行道上的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并盗走电动车座位下的钱包及钱包内人民币520元现金。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6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巢湖市湖滨大道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根平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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