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来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来与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相识,交往数月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8年11月24日,吴某来打电话约林某某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见面,二人见面后,吴某来带林某某在洋浦**旅租旅店开房登记休息。当日14时许,吴某来以带林某某回家见其家属的名义,将林某某骗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安置区日草村变电站门口对面的树林内,以掐住脖子、绑手腕等暴力方式抢走林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手提包、手机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被抢的金项链及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196元。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来在儋州市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李某某、羊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高远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吴某来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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