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吴某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9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锃虚构竞彩联盟经营项目让被害人吴某甲参与入股,并且冒用他人名义,与吴某甲签订了伪造的项目合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经营资金需求为由,诱使吴某甲不断向其支付投资款项,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2514831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某锃明知吴某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吴某锃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合作协议书、收支单列简表、备案登记详情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苹果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二张等物证;
3.证人赖某某、朱某某、王某甲、连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林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锃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吴某锃的辨认笔录;
8.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光盘;
9.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1483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锃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间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锃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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