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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生于1991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俏之机,建立一个名为“销售医用口罩、宠物专卖店”的小号微信账号“LY09****”,并使用其名为“jason”的大号微信账号“LY769****”在各个微信群内推送自己的小号,并以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幌子,在被害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8150元,后予以耗用。分别如下:

1、2020年2月19日,张某某(男,35岁,本案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吕某甲,以205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吕某甲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一千余个,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吕某甲转款共计人民币2050元。

    2、2020年2月19日,徐某某(男,35岁,本案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吕某甲,以人民币1.5元每个的价格在吕某甲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一千余个,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吕某甲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吕某甲向徐某某拍照出示假的顺丰速运快递单,谎称口罩已发货,取得徐某某的信任后,徐某某又向吕某甲转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2月25日,姜某某(男,31岁,本案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吕某甲,以人民币2元每个的价格在吕某甲处购买人民币600元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吕某甲转款600元。被告人吕某甲向姜某某拍照出示假的顺丰速运快递单,谎称口罩已发货,取得姜某某的信任后,姜某某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在吕某甲处再次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个,并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吕某甲转款人民币3500元。吕某甲收到转账后将姜某某拉黑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及银行交易明细、吸毒检测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鸿燕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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