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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9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闵行区**镇**号**室。201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9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伙同他人至本区九亭镇蒲汇路15弄16号59号厂房2楼一百家乐赌场内负责收银、结算赌资,收取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从中抽成获利。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吕某乙接到被告人吕某甲的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各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吕某丙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支付宝账户明细及《工作情况》证实,2020年7月中旬,吕某甲找到其,问其要不要赚点烟钱,其同意了,吕某甲就带其和吕某乙一起到了九亭镇蒲汇路一个厂房,第一次其没有跟上去。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其跟吕某甲、吕某乙再次至前址,其上去后发现里面是个赌场,当天其和吕某甲、吕某乙一起在赌场内负责收银。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支付宝照片指认材料、微信照片指认材料、支付宝账户明细及《工作情况》证实,2020年8月11日11时许,其听见其男朋友聂某某接电话,电话里说刷pos机的小吕早上被抓了,其遂知道聂某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支付宝账户收取百家乐赌场的赌资,该百家乐赌场位于本区九亭镇蒲汇路一个弄堂里面一个房子的二楼。经其指认,其支付宝昵称:蓝天,其微信昵称:听雨。另,其支付宝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吕某甲转入的90,000元。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5日,刘某某带其和王某某一起至本区九亭镇维也纳酒店旁边的一百家乐赌场玩赌博游戏,其将赌资200,00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吕某甲的工商银行卡,通过支付宝向“小军”“*海军”转账25,000元。当天其输了22,500元左右,王某某输了120,000元左右。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5日22时40分许,刘某某带其和张某乙一起至本区九亭镇蒲汇路59号厂房2楼一百家乐赌场玩赌博游戏,其将赌资120,000元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吕某甲用于购买筹码,张某乙转账225,000元给吕某甲用于购买筹码。次日,其知道刘某某带其等到赌场玩可以拿到提成,其遂报警。

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某甲处扣押到涉案华为牌手机一部、筹码(百家乐)一箱、百家乐台板三张,在被告人吕某乙处扣押到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在证人张某甲处扣押到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另,被告人吕某甲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吕某乙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吕某甲尾号7343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赌资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7月15、16日,被告人吕某甲收到张某乙转账200,000元,该笔系赌资;2020年7月19日收到吕某丙转账98,500元,该笔系赌资。

7.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吕某甲支付宝账户明细指认材料及《工作情况》、证人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吕某甲支付宝账户共收到778,970元,其中628,970元系其收到的赌资。

8.被告人吕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指认材料证实,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的微信流水情况,其中210,000元系其收到的赌资。

9.被告人吕某乙支付宝账户明细及《工作情况》、证人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吕某乙支付宝账户收到证人王某某转入19,000元、微信账户收到证人王某某转入8,000元。

10.案发地照片及证人邹某某的证言、《房屋使用协议》及张某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实,涉案场所的具体情况及租赁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甲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吕某乙系接到被告人吕某甲的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12.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比对材料证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其二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另被告人吕某乙的前科劣迹情况。

13.被告人吕某甲的多次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支付宝照片指认材料、微信照片指认材料、账单指认材料证实,其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其供述吕某丙微信账户内收取了一笔30,000元系赌资。

14.被告人吕某乙的多次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支付宝照片指认材料、支付宝账单指认材料、微信照片指认材料证实,其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其于2020年7月15日转账20,000元给吕某甲,该笔系其收到的赌资;吕某丙微信账户内收取了一笔二、三万元系赌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乙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立

检察官助理:杨双惠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二张)、证据材料四十四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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