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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阿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小学文化程度,汉族,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辩护人王勇,山西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董某甲女儿董某乙的QQ号码(47413****)。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使用董某乙QQ号,以董某乙的名义与董某甲夫妻网上聊天时声称:其大学物理老师蔡某某回国之前放在她那里3万美金,现因其老师在国内给父亲做手术,急需兑换为人民币,要求董某甲夫妻为其老师向指定账户汇款。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董某甲信任,董某甲在家中使用网银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62220812110********(户名:蔡某某)汇款186681元人民币;此后被告人吕某某又以做手术钱依然不够为由,再次让董某甲向该账户汇款100000元人民币。董某甲两次累计被骗286681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诈骗得手后,利用网银转账将赃款转移至十余张银行卡,并让同伙杨某甲(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杨某丙(已判决)持银行卡到广西上林县取款。2013年3月1日17时至18时期间,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取走赃款185000元。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取款后均分得部分赃款,其中杨某甲分得赃款15000元人民币,杨某乙分得赃款5000元人民币。诈骗其余赃款被转至云南楚雄等地取走。

2.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谷某某之女儿的QQ号码(91007****)。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使用谷某某之女儿QQ号,以其与谷某某之网上聊天时声称:其在英国留学的大学教授蔡某某回国之前放在她那里2万英镑,现因其老师在国内给母亲做手术,急需兑换为人民币,要求谷某某之为其老师向指定账户汇款。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人吕某某骗取谷某某之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62284803732********(户名:蔡某某)汇款1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诈骗得手后,利用网银转账将赃款转移至多张银行卡,并让同伙杨某甲(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杨某丙(已判决)持银行卡到广西上林县取款。2013年3月1日17时到18时期间,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取走赃款80000元。

3.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孙某甲女儿孙某乙的QQ号码(1555****)。3月6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孙某乙QQ号,以孙某乙的名义与孙某甲夫妻网上聊天时声称:其在美国哥伦比亚留学期间要参加外语培训班,需要交报名费用,要求孙某甲为其向“培训老师”“蔡某某”账户汇款86000元人民币。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人吕某某骗取孙某甲信任,诈骗孙某甲86000元。随后孙某甲委托朋友任某某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62220812110********(户名:蔡某某)汇款8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诈骗得手后,利用网银转账将赃款转移至四张银行卡,并让同伙杨某乙(已判决)联系杨某甲(已判决)持银行卡到广西上林县取款。2013年3月7日凌晨0时至1时,杨某甲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取走赃款65000元,在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将赃款20000元取走。被告人吕某某得赃款72600元人民币,杨某甲取款后得赃款12000元,杨某乙得赃款400元。

4.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王某某儿子的QQ号码(2023****)。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使用王某某儿子QQ号,以王某某儿子的名义与王某某网上聊天时声称:其朋友蔡某某从新加坡回国时,因不许携带大额现金离境,所以将现金留给其保管,要求王某某为蔡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吕某某骗取王某某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62220812110********(户名:蔡某某)汇款76000元人民币;此后,被告人吕某某再次以王某某儿子名义声称:蔡某某回国为家人看病急需帮助,要求王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50000元。王某某两次被骗累计12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诈骗得手后,利用网银转账将赃款转移至八张银行卡,并让同伙杨某乙(已判决)联系杨某甲(已判决)持银行卡到广西上林县取款。2013年3月8日11时至14时期间,杨某甲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取走赃款125000。被告人吕某某得赃款107000元人民币,杨某甲分得赃款18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案4起,涉案金额598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转账记录等;

2. 证人杨某乙(已判决)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甲等4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海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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