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楼出租房,2014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街交叉口**路**火锅店门口,将被害人车某某停放在门口道牙上的一辆白色雅迪两轮电动车(未追回,经评估价值为2660元)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3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吕某某事后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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