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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行贿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专科文化,**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省仙居县人。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镇**区。

本案由永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殷某某,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某某、常务副总经理李某甲、副总经理思某某贿送物品、现金、代付费用。殷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思某某为其谋取了利益。具体为:

一,2009年至2014年期间,吕某某先后四次向殷某某贿送物品及帮其代付费用,具体为:

(一)2009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某帮助其拿到中和镇政府大楼亮化工程项目,向殷某某贿送价值1000.00元的永仁县华联超市购物卡一张。

(二)2013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某帮助其拿到永兴、中和、维的三个乡镇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整村推进项目,在昆明西南建材市场,代殷某某支付其装修房子购买瓷砖材料款10000.00元。

(三)2013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某帮助其拿到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整村推进项目,向殷某某贿送复合门4套、马桶1个、蹲便器及水箱各1个。价值4280.00。

(四)2014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帮殷某某支付其在中和镇支那村委会蔑巴乍组种植核桃苗的人工费、挖机台班费共计5000.00元。

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为感谢金某某在元谋县丙岭哨、红江砂场采砂点销售沙子过程中折减方量少交管理费获得利润方面给予的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金某某家中其贿送现金20000.00元,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金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20000.00元。

三、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吕某某为在元谋县丙岭哨、红江砂场采砂点销售沙子过程中折减方量少交管理费获得利润,先后两次到李某甲家向其贿送现金10000.00。

四、2017年至2018年间,吕某某为在元谋县丙岭哨、红江砂场采砂点销售沙子过程中折减方量少交管理费获得利润,先后两次到思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60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某某的供述;2、证人殷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思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吕某某户口证明,证实受贿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吕某某在永仁县从事相关工程项目的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验收、决算、拨款的书证,元谋县老城乡丙领哨采砂点劳务合同采砂许可证,元谋县江边乡红江采砂点劳务合同,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砂劳务费结算单据;4、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殷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思某某等四人行贿人民币共762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和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永仁县**镇**区,联系电话:1317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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