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宝马”牌冀B*****轿车从丰南区一个村路口处的一个汽贸出发,到达一个派出所,后被该派出所值班民警发现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取吕某某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0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丰南区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荣芬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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