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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33196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在广某某**乡**村赵某某家中,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左右肋部、右眼及左侧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肋部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肋部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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